汽车召回将成常态 《条例》监管待完善
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最令人关注的就是处罚力度空前,如生产者或经营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生产者拒绝召回,最高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10%的罚款。
拒绝召回 处罚空前
2004年,国内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对汽车企业的召回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不过,旧规对违规车商罚款仅为1万元至3万元,这一处罚力度一直遭人诟病,新《条例》对处罚力度的调整可谓“大刀阔斧”。
按照新的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如生产者有未按照规定备案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等情况,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内车商出现召回事件时,召回车辆规模动辄上万辆。假设车商发生问题的车辆为1万辆,车价为10万元,企业若在召回问题上不作为,将被处罚2000万元至1亿元。相比旧规微乎其微的罚款,此次处罚可谓力度空前。业内人士认为,这个罚款力度将对汽车企业起到明显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作品,版权均属轮胎世界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13071111139 邮箱:fenglh@tireworl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