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细节解读
对车主利好的条款
1、换车后“三包”重新计算;(见“三包”政策之第27条)
2、修理超5天需提供备用车;(见“三包”政策之第19条)
3、维修记录需向车主提供;(见“三包”政策之第13条)
4、保内故障涉及拖车费的由修理者承担;(见“三包”政策之第16条)
5、累积修理时间超35天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超5次可要求换车;(见“三包”政策之第21条)
6、虽然退换车被要求支付进行合理使用补偿,但通过实算发现,这个对于车主来说仍然是属于利好的。(见“三包”政策之第25条)
以一辆发票价为10万元、已行驶2万公里的车来计算,假设其补偿系数为0.8,则车主需要支付的费用为:[100000×20000/1000]×0.8%=1.6万元。而如果已经行驶4万公里,则补偿费用为3.2万。一般而言,4万公里大概需要使用两年时间,而2年期的车在二手市场估计也差不多是这个价格。但价格更高的,可能相对会更为有利一些。
对商家利好的条款
1、合格证无强制要求随车提供;(意味着车主付完全款后仍有可能拿到不能上牌的车辆,继续保证了4s店的融资,不过却依旧把金融风险留给了车主。)
2、主要零部件的定义由各自厂家认定;(见“三包”政策之第18、20条)
关于主要零部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依靠厂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自行制定。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次数直接与退换车息息相关,在此种情况下,谁能保证厂家的这份主要零部件目录没有陷阱?到时因车主对这份由厂家自行定义的主要零部件目录有质疑时,岂不是人为增加车主与4S店的摩擦?
3、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见“三包”政策之第21条)
第21条中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更换。但在后面又对修理时间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包括在内,而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又是由生产者明示,不知到时厂家会不会认定所有的零部件都属于特殊零部件呢?
4、备用车没有标注需要同价格或以上等级;(见“三包”政策之第19条)
只有一个简单的提供备用车,会不会导致奔驰4s店购买几辆QQ作为代步车呢?
5、严重性能故障(含发动机、变速箱)2次以上的可要求退换车。这里“陷阱”重重;(见“三包”政策之第25条)
原文: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这意味着其实可以针对发动机、变速箱进行N多次的零配件更换,而不会被要求退换车。
6、免责声明部分;(见“三包”政策之第30条)
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可免除责任,但这个责任应该仅限于瑕疵部分,不能免责其它非瑕疵部分的责任;此外,其它免责内容也过于空洞,容易导致双方因理解不同而起纷争。
看不懂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一方面又称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可通读全文也没找到退货车的分类,哪一种属于免费更换,哪一种属于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更换。
解读条款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的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在这个期限内,车主除了保修,还能提出退换车要求;包修期限为3年或6万公里,在这个期限内,车辆仍然有保修权利,但不再享有退换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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