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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细则及评估机制尚在完善

汽车召回细则 评估机制

3月22日,记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座谈会暨知识竞赛颁奖会上获悉,2012年,我国汽车召回在召回数量、召回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汽车召回工作已经跨入新阶段。

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让这项历时近10年的部门规章成为正式的行政法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汽车召回工作。

2012年,我国市场召回汽车113次共计320万辆,远远超过了2011年的180万辆,比前8年召回数量总和的三分之一还多;召回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更多的自主品牌车企主动迈入召回行列,中国客车还实现了召回的破冰之举。

据了解,我国的汽车召回主要分为主动召回、责令召回两种。我国绝大多数的汽车产品召回都属于非标故障,是企业在设计、制造、加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批量不合理危险,而有些危险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2012年,汽车企业主动召回104次,由政府调查影响发生的召回9次,占召回总数的29%。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会上透露,国家质检总局正在修改、完善2004年由4部委联合颁发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力图让这一部门规章针对性更强也更具操作性,成为大家期盼的贯彻汽车召回的操作细则。

刘兆彬还表示,质检总局会进一步完善执行条例的保障措施、调查机制、认定机制,完善规定程序,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关于召回后的成本、效益及社会效果、制度效果,政府部门也会密切关注。目前召回的后评估机制也正在制定与完善之中。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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