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设立轮胎再利用行业“门槛”
工信部网站8月20日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的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信部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标准折算条。
此外,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
而根据《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的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该《准入条件》还要求,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的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的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的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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