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校车无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陕西省教育厅等20部门近日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2013年2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正式实施,针对目前各地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办法中给予了3年过渡期。
陕西省教育厅等20部门要求,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要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通知要求,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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