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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定印度&日本吡啶企业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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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据调查,在调查期内,原产于上述两国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结果,自2013年5月28日起,国内进口吡啶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据了解,吡啶,别名氮苯,在日用化工产品中,是子午线轮胎的重要原料之一,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也有使用,但在农药中用途最为广泛。对各公司征收保证金的比例如下:

国家

公司

保证金比例

印度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24.6%

其他印度公司

57.4%

日本 

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47.9%

株式会社大赛璐 

47.9%

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47.9%

其他日本公司

47.9%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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