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日产部分进口车调整“双反”税率
轮胎世界网从中国商务部了解到,自2013 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上述针对的汽车排气量在2.5升以上;此外,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据悉,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相关规定,2012年10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商务部称,在这次复审调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自2012年10月19日起依立案公告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照此次调查裁决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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