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推进行业公平竞争
日前,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项实施细则对于规范轮胎、橡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经审查方可出台
轮胎世界网发现,该文件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细化。
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此外,国家五部委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每年都应向上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审查标准全面细化
细则对四项审查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
第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审查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审查机构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审查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第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轮胎世界网了解到,一旦发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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