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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项目“未批先建”如何处罚

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专门发函,就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执行意见。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在国内轮胎行业,“未批先建”是企业遭遇环保处罚的常见原因。

2017年,仅山东省,就有多家轮胎公司因此受罚。

环保部这次提出的执行意见,对国内轮胎企业特别是新建项目来说,值得重视。

不再“限期补办手续”

据最新修订,针对“未批先建”项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此次,环保部明确表示,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环保部门不再做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环保部门不再做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追溯期为两年

同时,关于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进行了明确阐释。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不过,环保部同时强调,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按以下两点进行行政处罚。

一是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二是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此外,“未批先建”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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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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