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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推7项企业减税措施

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据预计,这些措施每年可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共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第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第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第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五,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第六,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第七,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其中,第一、第二项措施的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至第五项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我们此次减税的方向是小微企业,受益的是整个经济。”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此前,为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全年可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当时,有轮胎行业人士表示,税改力度比预想的要小,多少有些令人失望。期待政府在降税方面能有更多动作。

此次国务院再推减税措施,对于中小型轮胎行业企业来说,可谓是又一次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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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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