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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库存胎当新轮胎出售

“去年,我在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换了条横滨轮胎。春节后检查轮胎意外发现,4S店当时给换的是2011年生产的轮胎。真不知道是巧合,还是行业潜规则。”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民袁先生向媒体反映。

对此,长春市汽车流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汽车轮胎“三包”期为3年,经销商销售过期轮胎应当退换。

投诉:轮胎“过了保质期”

2016年11月,长春市民袁先生的私家车追尾,在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维修时更换一条轮胎。但换完轮胎后,他开车时总觉得跑偏。

于是他把车开到一家轮胎店修理,经过检查发现,4S店给更换的横滨轮胎生产日期是2011年,距离现在已经超过5年,另外3条轮胎都没超过这个时间。

轮胎店工作人员告诉他,距离生产日期一年以内的轮胎是最佳的,超过一年以上的轮胎,一般要么退还厂家,要么打折处理。这条轮胎虽然只用了3个多月,却还不如其他几条轮胎质量好。

于是袁先生联系了中冀斯巴鲁4S店。

工作人员承认是自己的问题,但只拿一次免费保养做为补偿。

“当初从4S店买这条轮胎花了近2000元,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袁先生说。

商家:工作失误售后才发现

媒体联系了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有关负责人王女士。

“这确实是由于我们工作失误造成的。”她介绍,4S店给袁先生更换的确实是2011年产的库存胎,维修人员当时没有注意。

轮胎没有保质期,因此不影响使用。他们愿意给袁先生更换一条新轮胎,并且赠送一次免费保养作为补偿。

专家:轮胎出厂“三包”期3年

轮胎是否有保质期?长春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王文达表示,轮胎没有保质期,但库存胎和新轮胎相比“三包”会受影响。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制定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的“三包”期为3年。

这个时间是从出厂日期开始算的,并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计算。

生产日期3年以内的轮胎都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并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几个月内的胎算新胎,几个月后的算“库存胎”。

王文达说,袁先生的这条轮胎已经出厂5年,意味着它早已不在“三包”期内,中冀斯巴鲁4S店不应该卖给消费者没有“三包”的轮胎,理应进行退换。

此外,轮胎静置超过3年橡胶可能会老化,有可能会影响使用安全。

消协:库存胎应打折销售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轮胎理赔期限是按生产日期计算的,轮胎实际价值已经大打折扣,因此经营者应该对库存胎打折价格进行销售。

2013年,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与全国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的《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显示,八成轮胎企业质保期按生产日期计算。

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轮胎作为“与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和“易损耗件”,在其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

文章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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