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轮胎 女车主获赔31万元
刘某开着姐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路面上的轮胎发生碰撞,造成汽车左前侧损坏,车主刘女士遂将高速公路的主管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法院。
媒体近日获悉,法院判决刘女士获赔修车费及拖车费共计31万余元。
刘女士诉称,2014年12月22日凌晨1时,弟弟开着她的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六环路一路段时,车辆撞上放在高速路上的轮胎,造成车辆左前侧损坏,修理费共31万余元。
经交警鉴定,刘女士的弟弟无责。刘女士认为,高速公路上放置轮胎是导致车祸的直接原因,故诉请高速路的主管部门赔偿31万余元。
该段高速路主管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履行了巡视义务,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该车辆车速,且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1时,路上车辆稀少,如果事故车辆没有超速,应该能够看清路况,所以车辆驾驶人没尽到注意义务,与被告无关。
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车辆进入事发路段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接触到路上堆放的轮胎,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和拖车费用。
作为收费公路的养护方,被告公司没有能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条件,没能及时清理轮胎,导致刘女士车辆受损,故被告未尽安全义务与车辆受损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该高速公路主管公司赔偿刘女士修车费及拖车费共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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