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修车时轮胎爆炸 何人担责?
一辆重型货车在维修过程中突然轮胎爆炸,补胎店老板和一名工人受伤。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现场查看后证实,属于轮胎意外伤人事故。
事后,补胎店工人将货车主告上法庭,货车主拒赔并认为轮胎爆炸是维修工人操作不慎引发。轮胎意外爆炸到底要不要赔?
货车轮胎爆炸 车主被索赔
2014年1月14日上午大约11时30分,吴某驾驶其所有的粤R重型自卸货车到“黄某补胎店”进行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该货车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罗某及店主甘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檫伤。
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到现场查看后证实:此次事故属于轮胎意外伤人事故。
经查,车主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据此,罗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人民币4.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表示,对罗某的遭遇及身体所遭受的伤痛深表同情,但表示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并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主拒赔 指检修方失误
吴某描述事发经过说,当时车辆处于空车没有运载货物的状况,感觉到车辆水箱漏水以及左后侧轮胎部位有异响,便将车开到“黄某轮胎店”进行检查和维修。
店主甘某与罗某拆完第一条轮胎后,在把第二条轮胎拆下放在地上检查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将两人震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将两人送医,后来出于人道主义,分别在2014年1月14日及20日向罗某的姐姐账户分别汇款2万元,合计4万元,并且垫付了医疗费。
吴某认为,该重型货车是2013年新买的车辆,各方面的性能应该是合格的。送修的时候已经如实地告知了自己发现的故障表现,尽了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伤人一事的结果更是违反了送修的目的,也超出了预料。
吴某还提出,罗某作为具备专业维修技能的人员,应当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他已经告知左后轮有异响的情况下,本应当是先把轮胎的气放掉,然后再把车子放下来检查。
而且店主甘某还有更重大的过错,该轮胎店是从原来的经营者手上转让过来的,并没有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相关的从事维修行业的资质许可。
即使按照原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只限于补胎而不包括其他任何维修汽车的项目,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
吴某认为,本案不是一起汽车轮胎爆炸的意外。如果法庭最终认定他需对罗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也就是参照一般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则辩称,因吴某在本案中均没有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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