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爆炸致人死亡 店主索赔败诉
修补轮胎时,因轮胎爆炸反弹,导致补胎工人身亡。补胎店老板周明(化名)在向两位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之后,起诉车辆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同等金额。
近日,福建省闽侯县法院一审驳回周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轮胎爆炸 两名工人身亡
2015年6月18日下午,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闽侯县,停在了周明经营的补胎店(未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公路边。
周明雇佣的两名工人对挂车右边第一排外侧轮胎缺气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轮胎没有破损。两名工人将轮胎充好气后重新安装到挂车上。
不料,在安装时,轮胎突然爆炸反弹,弹出的轮胎砸到两名工人。
事故发生后,周明立即拨打110与120。但不幸的是,两名工人已当场死亡。
经闽侯县政府协调,周明作为两名死者的雇主,支付赔偿款金额总计149.25万元。
但是周明左思右想,觉得“心有不甘”。
他认为是轮胎爆炸的交通事故导致两名工人的死亡,车辆所属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作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于是,周明根据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在向死者支付全部的赔偿款后,向闽侯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俩所属公司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赔偿自己同等金额,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明作为补胎店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地设店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事故发生后,周明向车辆所属公司、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索偿,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车辆所属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周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周明的诉讼请求。
周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系车辆在周明开设的补胎店进行检修时发生,涉案车辆于检修时处于熄火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使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承保责任范围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这起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因此,周明诉请某保险福州支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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