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标胎”爆炸致一人伤残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割标胎”爆炸致人受伤案件。
2016年1月,某工程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公司名下一辆大型汽车,来到一家汽车轮胎经营部修补轮胎。
蒋某为该经营部负责人,在知晓此损坏轮胎为“割标胎”时,仍为店铺承揽修补工作。
店内轮胎工把轮胎修补好,放在地上充气几十秒后,将轮胎靠在汽车右侧继续充气,期间工人离开。
过了4分钟左右,蒋某走到充气轮胎处安装气门芯。就在这时,轮胎突然爆炸。
蒋某被炸飞后倒地不起,大家连忙把她送到医院救治。
经医院鉴定,蒋某颅脑损伤致左眼盲目3级、右眼盲目4级、人格改变、颅骨缺损,最终被评定为四级残疾。
她把郑某与其在职的工程公司一起诉至法院,三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
蒋某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爆炸轮胎是不合格的“割标胎”,轮胎爆炸是质量不过关导致,故请求法院判定工程公司及郑某赔偿其损失960009.51元。
郑某认为,自己只是工程公司的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公司辩称,轮胎爆炸是因轮胎工没有看管好充气泵。蒋某作为专业补胎人员,在修补过程中也没有注意安全防范。
此外,郑某去蒋某处补胎,蒋某将轮胎卸下补胎充气,即构成承揽加工合同。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应由工作人员与蒋某共同承担。
该公司还表示,蒋某的户籍地及经营部注册地址均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将“割标胎”交由汽车轮胎经营部修补,存在一定过错。
轮胎经营部工人在修补轮胎时,对该轮胎的情况理应知晓,但仍承揽修补工作,并在对轮胎进行充气时擅自离开数分钟,操作不符合规范,同样存在过错。
因郑某系被告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去补胎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责任应由工程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蒋某损失共计830169.29元,由被告工程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3320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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