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质保轮胎爆炸 修胎人死亡
近日,家住陕西的朱某投诉称,自己的父亲从事轮胎修补工作,在修补货车轮胎过程中,遭遇轮胎爆炸死亡,全家也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
她认为涉案轮胎的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爆炸,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司机赔偿。
朱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发生爆炸的轮胎的生产者,为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实际上不存在。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输入“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查到该企业的信用信息。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表示,通过该局准入系统查询,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并无相关登记信息。
朱某认为,被告购买伪造厂名且无质保的轮胎并使用,在使用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增加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提供轮胎销售商的信息。
负责案件审理的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表示,案件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
其对于“轮胎质量与事故发生有无关系”的提问,未予回应。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看来,“三无”轮胎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若造成维修工人死亡,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她说,死者和轮胎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但朱某首先要证明轮胎存在产品缺陷。
这个需要对已经爆炸的轮胎残存部分和其他安装在车身上未维修的轮胎进行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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