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5年“新”胎 获3倍赔偿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更换轮胎的案件进行判决。
据悉,原告刘某在北京市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换胎后,发现更换的轮胎,是一条已经生产5年的“旧轮胎”。
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把这家汽车配件公司诉至法院。
他认为,轮胎是橡胶制品,3年后橡胶品质就必然己经老化,依照国家规定,根本就不应该销售5年的旧轮胎。
刘某说,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以次充好。
被告公司的店长表示,刘某买轮胎时,虽然提出轮胎有些发旧,但是轮胎是“新”的,不影响使用。
他说,在刘某同意的情况下,该汽车配件公司安装了此条轮胎。
第二天,刘某鉴定后,要求退货。
这家汽车配件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刘某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证明不能销售5年轮胎。
因此,他们拒绝了刘某的退货请求。
经海淀法院裁定,被告公司需退回刘某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4050元。
据悉,这起案件,首次明确了销售超过理赔期限的库存轮胎时,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本文由轮胎世界网整理,部分资料来源于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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