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数据 > 国际贸易 > 法律法规 > 正文

墨西哥税法“第八条”规则涉及轮胎

墨西哥《进出口税法》中第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则”)中的第八段,作为墨西哥政府鼓励加工制造业生产和出口的优惠政策,简称为“第八条”。

“第八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如下:提高本国企业的生产力,促进国内市场供应;整合国内生产链,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为进口企业节约在报关时间、降低成本,并享受优惠性关税待遇。

总体来讲,“第八条”为企业提供的便利主要体现为:允许在不同日期和不同海关进口用于生产制作某种特定商品的零件、部件、用料以及生产环节所需的其他物资材料,甚至可将其视作完整商品或制成品进口。

这些零配部件或用品材料可不按其各自属性分类,而是按其经过制作、加工或组装后的制成品分类。作为“第八条”的受益对象的投入用料、零配件、机械设备或其他商品在《一般进出口税法》第98章中作为 “特殊业务”有明确描述。

举例说明:如各种汽车零部件(方向盘、轮胎、发动机、座椅、车灯、插头等)正常情况下每种产品均必要按照不同的海关税号分类报关,但在“第八条”项下,进口商可将上述不同种类商品归入一个统一的海关税号即可。

享受“第八条”便利条件须符合一定要求,主要包括:

1.所进口零部件或材料须用于生产“产业促进计划”(Programas de Promoción Sectorial, 简称PROSEC)中规定的商品,目前享受上述促进计划的有关产品涉及包括汽车及其零配件、其他交通工具、电气电子、家具、玩具、鞋、矿产冶金、资本货物等在内的各行各业;

2.须拥有经济部相关部门(PROSEC)批准授予的制造商注册资质;

3.须持有经济部颁发的相关商品进口预许可;

4.进口用途限用于:相应的商品制造、厂房扩建、设备更换、集成制造或装配,即,“第八条”项下进口商品必须经加工组装等环节后才能对外销售,如按进口原始状态出售则不适用于“第八条”规则。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作品,版权均属轮胎世界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13071111139 邮箱:fenglh@tireworld.com.c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