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追溯征税制度三大特点
美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追溯性征税体系。这一体系在全球各国的征税体系中是最为特殊的。
追溯征税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报关进口产品时,按保证金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
从反倾销令初裁发布之后(在认定损害威胁的案件中从税令发布开始),到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做出之前,这时间段内,所有报关进口的产品,已经以原审调查裁定的倾销幅度作为保证金税率进入美国。
由于行政复审在程序启动后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那么,在至少一年时间内,产品是按照旧的保证金税率进入美国。
对于每一批具体报关进口的产品,其保证金率并不是该产品的实际结税税率,而是为美国海关对该票产品将来可能征收的反倾销税提供的担保。
但是,保证金税率本身,是按照远远比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报关进口货物早得多的,原审调查期内进入美国的产品,正常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所确定。
为了确定这些产品结税的实际反倾销税率,就必须对这些产品提出一个年度行政复审。
比如,在美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案中,2015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无论是14.35%、25.3%或25.3%(“原始调查税率”),都不是最终结税的税率。
这些税率是根据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已经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的出口价格及正常价值确定的,只能作为初裁后开始征收保证金数据的依据。
二是通过一般年度行政复审程序,追溯性确定实际反倾销税率。
比如,在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案件中,所有公司从美国商务部初裁之日,即2015年1月27日到2016年7月31日之间(“第一次常规复审期间”),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的结税税率,只有经过2016年8月(反倾销令颁布的“周年月”)最后一天之前,利害关系人要求常规年度复审之后,才能确定。
第一次常规复审后,各家企业获得税率才是他们在“第一次常规年度复审期间”,对美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结税税率。
三是对初步估计的反倾销税率和最终课征的税率差额,征收利息。
当美国商务部做出复审终裁时,其裁定的税率就是适用于课征复审期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的实际税率。
如果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实际数额低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的保证金,那么他们之间的差额将退还给进口商,包括利息。
反之,如果该实际数额高于报关进口时的保证金,那么进口商必须补齐上述差额,并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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