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茂轮胎诉美反补贴案结果公布
轮胎世界网从山东省商务厅官网获悉, 2015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反补贴终裁结果的诉求做出判决。具体如下。
原告
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
合并诉讼原告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
BRIDGESTONE AMERICAS, INC等。
该案争议点
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做出终裁,认为该案合并诉讼原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Tianjin United Tire & Rubber International Co., Ltd,简称TUTRIC)在贷款方面接受政府补贴等。
2012年6月5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美上诉法院”)就美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双反司法诉讼案发布判决令,主要内容为:撤销美国际贸易法院2010年10月做出的判决,依照美上诉法院判决,将该案发回美国际贸易法院,要求其就美今年3月颁布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修正法案是否违宪等问题进行重审。
2008年9月,河北兴茂委托美国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贸易律师团队,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双反”税率暂缓执行以保持公司的继续经营。
律师团队不久便找到了驳斥美国商务部的两个论点:(1)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的同时又反补贴,涉嫌“双重救济”;(2)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24年前乔治城钢铁案是该案可使用的先例。
2010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为“双重救济”,是“不合理且非法的”;美国商务部必须放弃对该案企业适用反补贴法,且在30日内撤销其征收反补贴税的法令,同时应将河北兴茂根据此前的反补贴税令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保证金及利息退还。
2010年11月29日,既未返还河北兴茂所付反补贴税、亦未撤销反补贴令的美国商务部突然将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同意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乔治城钢铁案这一判例以及国会1988年、1994年的两次修法均表明(美国国会这两次修改反补贴税法时,均未采纳一些议员提出的将反补贴调查用于NME国家的提议),反补贴法不适用于NME(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美国司法程序,美国商务部有权在45日内要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法官重审此案,但前提是有重大的法律运用失误。很显然,这一可能性很小。而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其请求,美国商务部还可在90天内向美国高院上诉,美国高等法院可能在2~3个月内做出裁决。
2012年8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为执行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29条,决定修改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反补贴终裁如下: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52%;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GPX国际轮胎公司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Ltd.14.00%;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6.85%;中国普遍5.65%。
此后,TUTRIC证明银行贷款已经部分偿还,美国商务部将税率降至3.93%,2013年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认为仍应按6.85%征收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TUTRIC没有接受更多的政府补贴,补贴税率不应增加。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反补贴税率为3.93%。
案件背景
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做出反补贴终裁,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6.85%。补贴调查期为2006年1月1-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10.25、40112010.3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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