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务部公布对华轮胎“双反”结果
美国时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及反补贴终裁结果,认定中国输美轮胎存在倾销及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终裁的反倾销税率(未抵扣)为14.35%~87.99%,其中强制应诉企业佳通和赛轮分别获得29.97%和14.35%的税率,倾销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为25.30%,全国税率为87.99%;反补贴税率(未抵扣)为20.73%~100.77%,其中,强制应诉企业佳通(福建)和固铂(昆山)分别获得37.20%和20.73%的税率,分别税率和全国税率为30.87%。山东永盛因退出此次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87.99%的全国税率,在反补贴调查中获得100.77%的惩罚性税率。
据了解,此次共有85家企业申请分别税率,65家企业获得分别税率,25家企业被拒绝分别税率。
美国商务部终裁合并反倾销和反补贴保证金率,赛轮30.61%,佳通51.33%,固铂28.91%,分别税率企业38.79%,全国税率107.07%,山东永盛176.83%。
美国商务部在此次终裁中,继续使用泰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此外,反补贴税率比初裁显著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商务部对出口买方信贷这个补贴项目裁定了10.54%的税率,而初裁中美国商务部暂未对此项目计算税率。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之前,由于已经暂停征收反补贴税,故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率为“反倾销税率(未抵扣)”。预计ITC将于7月27日后一周左右发布终裁结果,如果ITC发布存在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肯定性最终裁决,则“合并反倾销和反补贴保证金率”将开始适用。
由于对赛轮及获得分别税率的企业进行了双重救济税率调整,并对赛轮及佳通等企业进行了出口补贴调整,故这些企业实际执行的“抵扣后反倾销保证金率”要低于裁定的倾销税率。
另外,据了解,美国商务部实行捆绑税率,出口企业需要同其报告的生产商进行捆绑,如果出口商出口非捆绑生产商的产品,则要按照全国税率缴纳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商务部紧急情形的认定结果是,反倾销:除中国全国税率企业外,所有其他企业均不存在紧急情形;反补贴:固铂不存在紧急情形,所有其他企业均存在紧急情形。但最终是否存在紧急情形还需要ITC在其终裁中做出认定。对于最终被认定存在紧急情形的企业,美国海关将对这些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初裁前90天内对美出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此外,美国商务部在本次最终裁决中继续拒绝给予6家国有企业以反倾销分别税率;同时还拒绝给予4家未能证明自身未受政府控制的企业以分别税率;拒绝给予3家在调查期内未出货的企业以分别税率;另外拒绝给予2家企业分别税率,相关裁决理由将另行公布。这些企业因其分别税率申请被拒而获得87.99%的全国税率。
据了解,ITC拟于7月14日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即可获知损害终裁情况),并于7月27日对外正式发布损害终裁。如果所有裁决均为肯定性结果,则预计于8月3日由美国商务部发布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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