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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汽车销售法规介绍及立法经验

欧盟汽车销售领域的立法独具特色,很好地处理了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欧盟1985年就开始加强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领域竞争行为的规范。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已经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汽车销售法规体系。

一、汽车销售法规的演变历程

竞争法是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制定依据,其两大核心条款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执行机构。1985年以来,欧盟先后发布了针对汽车行业的专属豁免条例,其中包括1985年发布的《第123/85号条例》;1995年发布的《第1475/95号条例》;为了限制汽车制造商的垄断行为,削减各成员国之间较高的差价,2002年发布了《第1400/2002号条例》(简称《2002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

随着汽车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欧盟认为新车销售领域由于竞争激烈已没有必要继续适用专属豁免条例,但售后市场领域仍存在很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欧盟在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实行两套法规体系:新车销售适用于2010年发布的《第330/2010号条例》(简称《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售后市场适用于《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和2010年《第461/2010号条例》(简称《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此外,欧盟还发布了《纵向协议指南》和《汽车行业纵向协议补充指南》等解释文件以及型式认证、技术标准、排放法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汽车销售法规的核心内容

关于经营模式。法规没有对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模式做出硬性规定,经销商可以加入独家分销体系或选择性分销体系,并且允许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离。目前大多数欧洲汽车制造商都采用了选择性分销体系,允许经销商进行多品牌销售,但必须设立单独品牌的展厅,同时不需要制造商授权就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经销商。除4S店的经营模式外,还存在2S店、厂商直营店、汽车超市、网上销售等多种经营模式。

关于经营行为。《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加强了对汽车制造商在销售价格、区域和对象以及搭售等经营行为的规范,但没有对店铺建设做出规定。制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定经销商最低销售价格或者固定销售价格,不得限制经销商针对来自授权区域外客户的被动销售,不得限制选择性分销体系成员间的交叉供货,允许搭售行为的豁免条件是在被搭售品市场及搭售品市场上制造商以及购买商的市场占有率均未超出30%。

关于授权协议。法规对经销商授权的终止、修改或不续签有严格限制,没有合理理由汽车制造商不得解除授权经营协议。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授权经营期限一般不得低于2年,《2002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规定首次不得低于5年,同时制造商与经销商应在授权期满6个月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协议。

关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国外汽车制造商及其授权总经销商许可,经销企业直接向国外汽车经销商订货而进口的汽车。欧盟法院允许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对来自欧盟外的平行进口基于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竞争法统筹考虑,但是允许个人从国外购买汽车后在欧盟内部使用。欧盟对本地产车和进口汽车实行统一的准入、销售、服务等法律制度,只要通过欧盟规定的认证要求就可以进入欧盟国家进行销售或使用。

关于售后市场。欧盟《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和《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在售后市场有四项重要规定。

一是汽车制造商不得滥用保修条款,不得强迫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必须到授权维修网络进行维修,汽车制造商和授权维修商也不得拒绝保修问题车辆,除非能够证明车辆是由于使用劣质配件或独立维修商的不当维修或保养而产生的问题。

二是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种行为: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二是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销售配件;三是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售后市场获得原厂配件或质量相当配件。

三是所有维修商都有获得汽车制造商维修保养技术信息的权利,包括维修保养、诊断设备及培训等信息。欧盟汽车排放法规进一步规定了技术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收费方式、信息格式、公开程序、处罚措施等详细要求。

四是配件制造商有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给汽车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汽车制造商的“双重商标”,而在提供给独立售后市场的配件上只能使用自有商标,但经汽车制造商同意可以标注“适用于某品牌某款车型”等字样。

三、主要经验

1、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欧盟汽车销售法规以欧盟竞争法为制定依据,其立法宗旨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的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价格适中、质量可靠的车辆产品和服务。

2、以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为基本原则。欧盟竞争法始终把建立“竞争不受扭曲的制度”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比如,汽车销售法规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定经销商最低销售价格或者固定销售价格等经营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并平衡了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3、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重要目标。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历次修订都以建立欧洲内部市场,提升欧洲汽车产业竞争力为重要目标。《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打破了汽车制造商对原厂配件和维修保养信息的垄断,推动了汽车零部件和维修行业的发展,从而提升了汽车产业竞争力水平,保持了对欧洲经济发展和拉动就业增长的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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