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邓禄普商业贿赂细节比对
由上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轮胎行业发起的反商业贿赂风暴,随着案件细节的确认(主要是金额核对),执法机关正在慢慢收网。
目前,上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已公示对两个轮胎品牌的处罚结果,除了较早前公布的邓禄普外,近段时间关于普利司通的案件情况也被公示出来。
据了解,包括这两个品牌在内,共约有10个国际知名轮胎企业卷入这场反商业贿赂风暴的漩涡。
下表为这两个品牌的相关案情分解,从中可直观看到轮胎行业的商业贿赂模式。这些细节值得全行业反思。
品牌 |
普利司通 |
邓禄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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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
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邓禄普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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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 |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 |
2013年7月至 2015年3月 |
“奖励” 对象 |
1275家零售商 |
154家零售商 |
12家代理商 |
“奖励” 名目 |
ECOPIA销售奖励 |
冬季胎旅游奖励 |
促销费用 |
“奖励” 条件 |
设定零售商2013年4季度轮胎进货数量,达到或超出进货目标110%为奖励条件。根据数量和规格,按照每条15元至20元不等的金额给予零售商奖励。 |
举办冬季胎现场订货会,与零售商约定,零售商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经销商购进其冬季胎产品,按照每500条给予一张价值5999元旅游卡的奖励。 |
与代理商协商约定,在原合同之外,通过开具苹果电脑、苹果手机、轮胎设备(千斤顶、定位仪、拆胎机、钢圈等),汽车用品(机油、防冻液、气囊等)等费用发票的形式,采用钱款和实物向上述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 |
“奖励” 形式 |
电子购物卡 |
旅游卡 |
钱款和实物 |
“奖励” 金额 (万元, 约数,下同) |
386.56 |
275.95 |
449.19 |
对应 轮胎 销售额 (万元) |
9064.87 |
14940.19 |
8321.51 |
扣除成本、税费及相关费用的违法所得 (万元) |
1511.42 |
228.08 |
381.28 |
证据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相关工作人员、相关经销商及零售商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ECOPIA销售奖励”与“冬季胎旅游奖励”活动相关决裁及附件、相关财务资料、经销合同等书证材料,经销商、零售商提供的相关合同、往来邮件等书证材料,京东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财务经理、××橡胶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促销费用”统计表及销售获利统计表,当事人提供的用于支付“促销费用”的发票、授权代理协议(基本合同书)、进销货收付款凭证及进销货发票等资料,××橡胶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及发票等财务资料,代理商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代理商提供的采购情况统计表、授权代理协议(基本合同书)、付款凭证、发票等,当事人、××橡胶公司及代理商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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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说理 |
从主观方面来说,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提高“普利司通”轮胎的市场份额
从客观方面来看,系通过给予额外利益影响下游零售市场经营者对交易对象及商品的选择,从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
这种排挤不是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套服务的提升、更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实施的,而是在今单位,且金额较大,足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损害其他没有额外利益输送经营主体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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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禁则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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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
构成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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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罚则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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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万元)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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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
1739.5 |
3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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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日期 |
2016年9月20日 |
201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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