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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发布最新安全隐患标准

11月14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试行标准》把20种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设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经相关部门检查,如果企业存在这20类隐患中的一种或几种,各地将根据不同的政策,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等处罚。

据了解,2017年,国家安监总局对企业安全格外重视,并就此多次开展检查行动。

以山东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安监局共注销169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月,国家安监总局向山东省安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其对28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山东另有3家化工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在这些企业中,包括多家轮胎厂商的原材料供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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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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