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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钱轮胎状告美商务部始末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OTR轮胎反倾销分别税率案”做出判决。

双钱和其关联美国进口子公司CMA在该案中完全胜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令美国商务部直接裁决对双钱适用0.14%的微量倾销幅度。

登上原告席

201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OTR轮胎),进行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调查。

2013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抽取中国出口数量最大的两家出口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轮胎进出口公司,作为该案强制应诉企业。

随后,两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倾销问卷,并通过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和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分别税率问卷。

2015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OTR轮胎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终裁裁定贵轮、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获得11.41%分别税率。

然而,参与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强制应诉企业双钱轮胎,却由于是国有控股企业,不能证明未受国家控制而没有获得分别税率,从而获得与其他所有中国未应诉企业一样的105.31%中国普遍税率。

参与代理该案的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表示,如果适用双钱自身的数据,计算得出的是0.14%微量倾销幅度,但是美国商务部推定政府控制其出口活动,将双钱认定为“中国普遍整体的一部分”。

显然,从0.14%的单独税率到105.31%中国普遍税率,对企业出口贸易将产生巨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4月28日,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美国进口子公司CMA,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诉称,美国商务部裁定双钱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05.31%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提出四个主张

在起诉中,作为原告的CMA及双钱,在起诉书中提出四个主张。

首先,美国商务部无权裁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

法律仅容许商务部确定每个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及据此确定“所有其他”未被抽样调查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

其次,美国商务部无权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因为这一裁定是基于一个不合时宜的假设。假定所有中国出口商都受到中国政府的集中控制,应当给予一个单一的反倾销税率。

CMA及双钱主张,这一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推定,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国情而做出的,现在事实上来说已经无效。

这与美国商务部此后做出的中国已经具有市场导向,并且可以被征收反补贴税的裁定之间,相互矛盾。

再次,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政府控制双钱出口活动的调查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最后,双钱轮胎表示,美国商务部不采用根据双钱自身数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而适用“其他可得事实”和“不利推定”,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反倾销税率。这种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MA及双钱主张,美国商务部调查发现双钱的实际倾销幅度为微量,并且双钱积极配合复审调查,因此商务部不应对双钱适用105.31%的倾销幅度。

在这一诉讼中,美国商务部辩称的理由并没有大的变化。

美商务部表示,复审中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均适用一个税率,除非出口商能肯定地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这是美国商务部的一项政策,且双钱不能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因此不具备单独税率资格。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美国商务部的理由并不充分。任何一项“政策”在适用违反法律规定时,均不能证明一个机构适用该“政策”得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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