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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将转由企业自理

近日,国务院发布公告,介绍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资料显示,自10月1日起,国家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据了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要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并就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

如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据介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此外,国务院明确表示,在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罚20万元-100万元;拒不改正的,重罚100万元-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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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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