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就反倾销拒绝多项中方意见
10 月22 日晚,欧委会公布了卡客车轮胎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
相比于初裁税率,终裁税率水平大幅下降,平均降低幅度在23%左右,平均每条轮胎反倾销税降低约17欧元。
终裁于2018年10月23日起生效。
对于初裁到终裁期间(2018 年5 月8 日至2018 年10 月22 日)进口商缴纳的保证金,进口商可以请求海关返回初裁税率与终裁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
中方积极应诉
2017年8月11日,欧委会正式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8年5月7日,欧委会发布本次反倾销调查初裁裁决。
在初裁中,欧委会认定了较高的反倾销临时税。
针对欧委会的初裁,6月4日,中方提交了评论意见。
中方指出,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若干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错误,这些错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初裁阶段的高税率。
同时,中方及时向欧委会提出听证会申请,希望在听证会上进一步陈述中方的主张。
2018年6月22日,中方产业代表团参加欧委会听证会,并向欧委会陈述了初裁中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损害幅度计算等方面问题。
中方多项主张被拒绝
在多份评论意见中,中方主张新轮胎与翻新轮胎为两种不同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但是,欧委会表示,这两种轮胎虽然在生产流程上确实存在不同,但最终用途相同。
同时,中方认为,一些翻新轮胎厂商,尤其是进行来料加工的关联翻新胎厂商为售后服务提供者,并非是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不能被归为“欧盟产业”,其数据也不应当成为损害分析的数据基础。
但欧委会并未采纳中方主张。
此外,欧委会还拒绝了中方提出的“巴西不是合适的替代国”等多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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