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驰轮胎将原董事告上法庭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为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述人为张应安。
据了解,2011年5月4日,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张应安担任董事长。
2017年6月30日,安徽和鼎轮胎,更名为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张应安改任为吉驰轮胎董事。
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张应安的董事职务。
双方因董事报酬、补偿金等,闹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张应安未得报酬时间,为2020年2月份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以往的工资流水证据,期间的报酬总额为275000元。
对于张应安提出的社保及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吉驰轮胎支付张应安董事报酬275000元。
吉驰轮胎不符一审判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经审查,两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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