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公司“耍赖”拖欠工资不还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劳务关系纠纷案。
法院驳回当地某橡胶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被上诉人何某莲的3年工资,共计人民币66570元。
2012年5月的一天,在橡胶公司工作的何某毕找到何某莲,称其公司因产品大幅降价无法继续正常生产,暂时停工,公司老板想请她看守工厂,问她是否愿意。
何某莲表示同意,双方谈好了每天应付工资。
自当年6月1日起,何某莲便开始为橡胶公司看守厂房,一直看守至2016年3月份止。
期间,橡胶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给何某莲,但从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再没有支付过工资给何某莲。
不过,该公司向何某莲和何某毕、叶某珠三人,出具了4份“欠据”,上面均有“批准人:潘某基”的签名,欠款人签章处加盖了橡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某莲向茂名市电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橡胶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资,共计66570元。
庭审中,橡胶公司称,潘某基是公司停产之前的财务人员,后来被辞退。4份“欠据”是案外人潘某基串通何某莲提起的虚假诉讼。
但这家公司也承认,4份“欠据”上的签章,是橡胶公司的财务公章。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在何某莲提供劳务后,橡胶公司本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至今尚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已侵犯何某莲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欠何某莲工资66570元的事实,有橡胶公司签章的“欠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橡胶公司辩称此案是虚假诉讼,却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这家橡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某橡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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