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店炸伤吊车司机 担责一半
“陆法官,谢谢你了。没有法院的公正判决,我就不能这么及时拿到赔偿款。”
近日,当事人林某给广东省茂名信宜法院打来电话,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表示感谢。
今年36岁的广西籍农民工林某,系一名受雇的吊车司机。
2015年11月某日下午,因年检需要,林某驾驶吊车来到郑某经营的某补胎店,对8条旧轮胎进行更换。
在店内工人更换轮胎的过程中,一条卸下并已充满气的翻新车胎突然发生爆炸,瞬间产生的强大气流,将一旁的林某弹飞至半空。
林某跌落地面后血流不止,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共产生医疗费232207.28元。经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郑某向林某支付22740元的医疗费后,就拒绝赔偿其他费用了。
林某认为,自己在郑某店中因翻新轮胎爆炸致重伤,郑某作为补胎店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汽车补胎店及经营者郑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共433198.03元。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经营补胎店,但补胎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轮胎翻新加工项目,未经批准,不能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的经营活动。
而且,在更换轮胎的操作过程中,店内的工人违反操作规则,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隔离外来人员,导致原告受伤致残。
被告作为补胎店的管理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到工人在更换体积庞大的轮胎施工现场存在危险隐患,却仍在附近停留甚至来回走动,致使自己受伤致残,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付193859.02元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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