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轮胎反倾销终裁结果发布
日前,印度发布对华卡客车子午胎反倾销终裁结果。
印度国内普遍支持
此次调查申请由汽车轮胎制造商协会(ATMA)代表,阿波罗公司、JK轮胎公司和CEAT公司提起,由MRF公司特别支持。
这几家公司的轮胎产量占印度国内总产量的65.05%,并且得到占印度国内轮胎产量21.4%的国内生产商支持。
经计算,申请企业及其支持企业的轮胎产量,达到印度国内产量的86.45%。
据了解,申请未受到印度国内任何涉案产品生产商的反对。
终裁认定的涉案产品为用于客车和卡车的充气橡胶子午胎,不论带或不带内胎、垫带,内径在16寸以上。
基于各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意见,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做出如下认定:
1.涉案产品包括有内胎和没有内胎的类型。
2.进口产品的范围仅包括用于客车和卡车的子午胎。
3.斜交轮胎不在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范围中。
4.只要轮胎产品满足涉案产品的定义和海关分类,即属于涉案产品。
所满足被调查产品定义,且税则号为40112010的轮胎,税则号为4031020和40129049的内胎和垫带,均为涉案产品。
5.调查机关裁定印度国内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同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没有区别,两者在在技术上和商业上,都是可相互替代的。
涉及大量轮胎企业
以下为已提交出口商问卷,申请分别税率的中国轮胎出口商或生产商。
以下生产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或出口商,为被抽中企业。
在出口商答卷中,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和青岛金灏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调查中采取的非市场经济待遇提出反对意见。
但印度方面认为,两家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原材料定价不受中国政府干预,且中国原材料供应商绝大部分都是中国公司,所以其诉请不被调查机关接受。
对山东银宝、风神轮胎、山东恒丰、青岛黄海主张的内陆运费、海运费、佣金、手续费、海关费用、保险、信贷成本、增值税和银行收费方面的调整,调查机关予以接受。
此外,青岛双星向印度出口轮胎及垫带,但是并未在其答卷中报告垫带的信息。此外,对于某些出口销售,青岛双星没有报告正确的发票金额。
印度调查机关称,无法接受青岛双星的出口价格,并拒绝接收青岛双星的答卷。他们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确定青岛双星的出口价格。
税率最终确定
调查机关认定,提交答卷但未被抽中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其倾销幅度为所有被抽中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约10%~30%。
对于不合作的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调查机关认定其出厂价水平的正常价值,为所有为被抽中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加权平均值,约20%~40%。
印度方面表示,被调查进口产品对其国内相关产业产生了价格削减影响,并由此导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的增加,以及国内产业市场份额的减少。
适用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孰低原则后,调查机关最终裁定的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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