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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轮轮胎担保人被判连带清偿

近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披露民事判决书,仪阳街道因违规向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被法院判处承担部分债务清偿责任。

据了解,新轮轮胎分别于2014年10月、11月,向刘某某借款共计400万元,陈某、赵某某及仪阳街道,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借款到期后,新轮轮胎没有按期归还本金,也并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借款利息。

2017年6月,债权人刘某某与新轮轮胎、仪阳街道,以及陈某、赵某某又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延长还款日期及调整借款利率等事项,仪阳街道财政管理中心在合同的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新轮轮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债权人刘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将借款人新轮轮胎,担保人陈某、赵某某以及仪阳街道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仪阳街道辩称:“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因仪阳街道为国家行政机关,担保行为无效,对本案不承担担保责任。”

仪阳街道还表示,当原告要求其提供担保时,仪阳街道并不清楚政府机关不能作担保,因此仪阳街道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对本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刘某某明知仪阳街道作为国家机关不得进行担保,而要求其进行担保,自身存在过错。仪阳街道明知国家机关不能提供担保而提供担保,亦存在过错。

故仪阳街道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终,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新轮轮胎对相关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仪阳街道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轮轮胎追偿。

仪阳街道违规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虽担保行为无效,仍未摆脱债务清偿责任。

据了解,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营力车胎、摩托车胎、农用车胎、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业务。

公司曾因欠下大笔借款、贷款,被多次告上法庭,目前已被列为失信公司。

文章来源: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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