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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胎召回似仍在“云端”

轮胎 召回 条例 缺陷

到2013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就要落地实施了。该管理条例中关于轮胎召回的规定,成为近一年来业内一直没有“退烧”的热门话题。

召回条例第27条规定,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这一规定明确了轮胎出现问题的问责方,相对以前轮胎售后方面“冤无头,债无主”的状况,有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轮胎世界网编辑了解发现,在轮胎产品“缺陷”的认定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表述,这恐怕会导致此条款在日后的执行中“扯不断,理还乱”。

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为汽车召回设立的专业网站——中国汽车召回网上可以看到,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名词解释中,关于“缺陷”是这样定义的: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首先,该表述对轮胎产品缺陷发现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轮胎是易损耗零件,且各企业对产品的质保期长短有不同规定。那么,质保期内的产品召回是否等同于其他产品?是否只要是轮胎集中发现问题都可申请召回?

轮胎世界网编辑拨打了几家轮胎企业的400电话,对轮胎质保期进行咨询。佳通轮胎的服务人员介绍说,佳通配套胎的质保期一般是由汽车厂商规定的;替换胎的质保期是“产品生产之日起3年内”。金宇轮胎的400服务人员称,共产品质保期是“购买之日起1年之内”。米其林的工作人员说“没有时间限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随时联系公司,公司会派人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适当的处理。”

其次,是量化的问题。在“缺陷”的概念中谈到,“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何为“普遍存在”?是30条、50条,还是300条、500条?这里似乎缺少一个量化的标准。如果要轮胎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数量门槛,或许又落入“自己给自己检测”的怪圈。

此外,通过与召回网的专家进行互动,编辑还了解到,2004年,国家曾出台《缺陷产品调查和认证实施办法》,辅助执行当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而即将落地实施的2013版召回管理条例,尚未有与之配套的新版缺陷产品认证办法,仍将沿用2004年的办法。

这样,是否会由于标准不对称而在执行中产生难以预料的问题?答案可能只有在条例执行中才能见分晓。编辑追问新的调查和认证办法何时会出台,召回网的相关人士回复称“时间未定”。

轮胎是首个被列入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的零部件,此举措使得这一行业的售后服务从“野蛮人”步入“法制社会”。但与此同时,由于轮胎只是作为“配角”出现在整个条例中,因此,该条款能否真正“接地气”,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目前还是个问题。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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