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款两年未还 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浙江杭州富阳区法院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为当地一家轮胎公司讨要欠款。
这份执行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为富阳顺畅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张山理。
事件起因于两年前。
拖欠轮胎货款
富阳顺畅轮胎有限公司是一家轮胎销售公司。
2014年11月14日、11月18日,张山理先后两次到顺畅公司处更换轮胎,其中11月14日的轮胎安装记录由其本人签字确认,11月18日的轮胎安装记录由案外人韩某签字。
事后,顺畅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张山理催讨货款75760元,张山理多次做出付款承诺,但仅支付货款10000元,余款65760元一直未付。
2016年3月16日,顺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山理支付轮胎货款65760元。
张山理辩称其仅为运输公司的调度管理人员,且已支付更换轮胎的款项,但未提交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山理不服,提出上诉。
“少不了你一分”
二审中,张山理认为,顺畅公司所称欠款金额,完全由该公司编写,事后未得到张山理的确认。
对于短信记录,他回复并未认可顺畅公司的费用清单,不存在拖欠货款,反而是帮助顺畅公司向案外人讨要货款。
顺畅公司答辩称,其与张山理之间拖欠货款的金额,得到张山理认可,顺畅公司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
从顺畅公司与张山理的短信记录可以明确,他们将张山理拖欠货款的数额和轮胎费用明细均告知张山理。
张山理在短信中予以认可,陆续表示“少不了你一分”、“你的钱我分文不少请你放心”、“钱今天会打过来的”、“明天下午会转给你”、“明天付”等。
这些短信可以清晰反映,张山理认可安装的事实及安装金额,也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
在一审中,张山理确认,与顺畅公司联系的手机号码系其本人所有并使用。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张山理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后,张山理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6年12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顺畅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3日,法院最终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山理款项人民币67368元,以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山理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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