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独家观察 > 正文

两家轮胎企业为何大打商标战

迪马克轮胎与山东永泰集团、青岛盾轮公司商标纠纷案,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4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该院宣布了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10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青岛迪马克状告永泰

据悉,此案的涉案商标,由英国迪马克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注册,核定使用在汽车内胎、汽车轮胎等第商品上。

2011年12月27日,此商标被转让给青岛迪马克公司。

2015年3月19日,黄岛海关出具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称对永泰公司于2014年申报出口的半钢轿车子午线轮胎完成侵权状况调查、认定。

海关表示,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了青岛迪马克公司备案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英国迪马克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上述查封货物系经过该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主要销售给世界汽车运动联合会举办的拉力锦标赛,以及俄罗斯、南美洲等国家或地区。

MORGAN公司董事埃利斯·奥根签名出具文书称,永泰公司系英国迪马克公司的次级被授权人,有权生产并出口带有涉案欧盟商标的轮胎,授权期限为201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30日。

青岛迪马克公司则认为,永泰公司在其申报出口的轮胎上使用“DMACK GRIPPA”标识,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该公司将永泰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库存涉案轮胎,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9.5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泰打赢了官司

之后,青岛迪马克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表示,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销售给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泰公司设立的对外贸易公司),并由盾轮公司出口。因此,永泰公司与盾轮公司之间存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情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迪马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销售给盾轮公司再由盾轮公司对外销售,因此永泰公司在中国市场存在销售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2011年6月21日,青岛迪马克公司与永泰公司签署《备忘录》,约定由永泰公司使用“DMACK”品牌为其加工轮胎产品。

双方还约定,在合作期间,永泰公司拥有中国范围内“DMACK”品牌的独家宣传使用权,同时拥有在其他国家宣传的权利,青岛迪马克公司不再授予中国任何工厂对该品牌的宣传权。

法院认为,永泰公司根据英国迪马克公司授权,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并全部出口到英国和俄罗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为轮胎世界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作品,版权均属轮胎世界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13071111139 邮箱:fenglh@tireworld.com.c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