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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可能获得500万元奖励

对符合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近日,山东省的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此外,总部机构(企业)还将在人才引进、税收、出入境等多方面,享受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便利。

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其中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

新设企业同时达到四点要求,可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第一,符合山东省产业政策导向,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第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省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两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两家;

第三,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

第四,连续经营1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在山东省年度缴税5000万元及以上。

据介绍,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销售等方面的业务收入及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的50%及以上,并同时达到四点要求中的第一、第二点,以及第三、第四点标准的50%,即可获得奖励。

山东省表示,此次出台《办法》,是为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力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

据了解,作为山东省制造业的重要一环,轮胎企业正是该省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实施的重点领域。

符合《办法》要求的轮胎企业,经申请认证,即可获得500万元奖励,以及多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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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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