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官司胜诉强制执行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风神轮胎支付违约金1402220元,以及执行费16422元。
据了解,2016年1月8日,风神轮胎与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橡胶《销售合同》,购买1008吨STR20/SMR20天然橡胶,2016年3月底前交货。
根据约定,违反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则非违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由于天然橡胶涨价,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迟迟不按约交货。
经催促无果后,风神轮胎把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11680美元(约合人民币138万元)。
此外,案件受理费1722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判决依据的《销售合同》为复印件,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经取证分析,法院认定该公司曾通过传真方式与风神轮胎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16年3月底和2016年6月底的橡胶价格计算,风神轮胎实际损失数额为312480美元。
但该公司只要求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20%,即211680美元,低于实际损失。
经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这次宣判后,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向风神轮胎支付违约金及受理费。
因此,风神轮胎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9月22日,向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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