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莱斯轮胎获11万元延期赔偿款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进行了二审判决。纠纷的双方为湖北奥斯莱轮胎有限公司和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虽然这两家公司都进行上诉,但黄石法院仍然维持原判。
据悉,2012年至2013年期间,奥斯莱轮胎与岱星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产品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
根据三份合同和协议,岱星公司负责为奥斯莱轮胎安装全钢子午胎动力站,冷却塔和冷却塔水泵,合同总价款为195.5万元。
其中,双方在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岱星公司需要在同年6月12日前安装完全部设备,在6月15日让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如果其不能完成上述承诺,将负责奥斯莱轮胎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岱星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完成了动力站安装。安装完成后,这个动力站被奥莱斯轮胎立即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岱星公司延期8天。
与此同时,岱星公司表示,奥斯莱轮胎仍有47万元的合同款未予支付。双方就延期完工的赔偿款问题诉讼至法院。
除此之外,奥斯莱轮胎和岱星公司还在是否已经出具增值税发票、安装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上,存有异议。
经法院审理,奥斯莱轮胎可获得延期赔偿款1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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