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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神州轮胎合同纠纷案胜诉

8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份判决书。

这份民事判决书,是关于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二审结果。

判决书显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浙江特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726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据了解,2018年,上述两家企业签订了《尾气锅炉供货与安装合同》。

但由于浙江特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宁夏神州轮胎将其告上法庭。

经查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与安装合同。

要求浙江特富公司退还神州轮胎货款110万元,利息损失12716元,支付违约金1977000元。

浙江特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诉求,是判令神州轮胎公司支付货款549万元,逾期付款损失116148元。

6月1日立案后,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审期间,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查证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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