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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泰轮胎再被告 二审胜诉

日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

其中,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据了解,此案是基于反垄断行政处罚,提起的后继民事诉讼。

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曾对被告达成并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做出行政处罚,罚款217.52万元。

同年6月,汉阳光明贸易将上海韩泰轮胎销售公司诉至法庭。

其理由,为上海韩泰轮胎在交易过程中,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此外,这家公司还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对判决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对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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