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星化工金融借款案牵连双王橡胶
日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被告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延芳、聂小卫、山东天托立石化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胜星化工支付原告,因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罚息1979680.94元。
双王橡胶、延芳、聂小卫、天托立石化,对上述垫款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617元,减半收取计11308.5元,由被告负担。
据了解,2017年12月13日,原告与胜星化工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胜星化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
授信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授信种类,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同日,双王橡胶、延芳、聂小卫、天托立石化,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4000万元。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3月12日,胜星化工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胜星化工提供承兑汇票4000万元。
如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支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付。
承兑人根据垫款天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同日,原告履行了承兑义务。
2019年3月12日,因胜星化工不能足额支付票款,原告为其垫款4000万元。
胜星化工于2019年6月18日,偿还原告垫款本金20319055.56元;
2019年6月20日,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9680944.44元。
截至2019年6月20日,共计产生罚息1979680.94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声明、交易明细、欠款截图打印件、还款流水等。
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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