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沈阳)被判赔偿13.9万元
1月29日,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并案被告)鲍洪,被告(并案原告)为普利司通(沈阳)轮胎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002.57元。
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10月20日,鲍洪入职普利司通(沈阳)。
2013年1月1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约定鲍洪从事电工工作。
2016年11月3日,鲍洪写了《事件经过》一份。
当日,他在维修TET控制柜时,目视柜高不到2米,由于故障紧急,没时间多想就开始工作。
在工作中被人提醒,就取来安全带佩戴好,再继续工作,直到将设备修好。
普利司通(沈阳)于2016年11月28日、11月20日,分别制作了关于鲍洪的面谈记录。
2016年12月21日,普利司通(沈阳)根据《就业规程》“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对鲍洪作出惩戒解雇处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引发劳动合同争议,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6月29日,该仲裁委裁决,普利司通(沈阳)支付鲍洪赔偿金106830元。
双方均不服,分别诉至沈阳经开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沈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鲍洪的诉讼请求。
鲍洪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没有查清。
故将该案发回沈阳经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沈阳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普利司通(沈阳)《就业规程》的规定中,“及”作连词适用时,含有联合之意,与“和”相同。
庭审中,鲍洪、普利司通(沈阳),均认可鲍洪在作业时佩戴了安全帽。
故鲍洪并未违反普利司通(沈阳)《就业规程》的规定。
经查,鲍洪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619.17元。
因此,沈阳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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