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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浪马买卖合同案终结执行

近日,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为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为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

据了解,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做出判决。

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9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结此次执行程序。

此案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受偿标的额为412032元及利息。

法院表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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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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