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工人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以案析理”典型案例。
该案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管理诉讼案。
据了解,2004年起,本案申请人倪某在普利司通轮胎(天津)公司压延车间工作。
因其工作岗位系放射性工作,2014年,倪某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
2015年,倪某向天津生态环境局举报,得到该部门详细答复。
2004至2014年期间,普利司通公司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基本属实。
2017年,倪某提起诉讼,认为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节选
一审判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涉事企业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服判决,在北京四中法院上诉后被驳回。
该案因切实维护重大环境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被评为全国法院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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