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装备专利诉讼 终审判决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做出终审判决。
该案上诉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VMI荷兰公司,被上诉人为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认为,VMI荷兰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0880006690.4、名称为“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
且VMI荷兰公司并不存在为“两头获利”,而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对同一技术特征做出不同或相反解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萨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系VMI荷兰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2月29日。
萨驰公司认为,此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做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萨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专利中“提升梁”的相关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随后,案件经过一审、上诉、最高院二审等程序,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文,以此案为例,对“专利诉讼中反向禁止反言的适用”进行解释说明。
(本文由轮胎世界网整理,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作品,版权均属轮胎世界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13071111139 邮箱:fenglh@tireworl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