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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未贴“再制造”标志被罚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获悉,在该局公平交易局2011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关汽车类问题的案件占了三件。

这些典型案例包括:无照违法加工销售翻新轮胎、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销售商标侵权汽车配件。工商部门对这些案例进行了评点,从而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以警示。

无照违法加工销售翻新轮胎

【案情】潘某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他人厂房加工翻新轮胎,并对外销售。其加工销售的翻新轮胎上,没有翻新产品标志,经营活动的经营额为4.5万元。

当事人擅自加工翻新轮胎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没有翻新产品标志的翻新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点评】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旧的产品循环使用当然是好事,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不可侵犯的。应该在显著位置标志‘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这位负责人提示说。

 擅自更换发动机欺诈消费者

【案情】2011年7月17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了一辆进口越野车,车款为116.5万元。在为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时,不慎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缸体损坏。商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该车的原装发动机,人工打印发动机号码,并办理了交车手续。

该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所指行为,工商部门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点评】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表示,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呈持续增加态势,从而折射出国内汽车销售领域的混乱、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缺位,以及立法的滞后。

这位负责人还提示,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购车时应注意:一要把相关维权条款加在合同里,或者让对方给予相应承诺;二要保留好所签合同或者提车时的提车单。

销售商标侵权汽车配件

【案情】南京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对陈某的门面房和仓库实施了突击检查,发现其涉嫌假冒吉利、华普商标的36类17987件汽车配件,当事人上述侵权的汽车配件,货值达8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工商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点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面,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加大惩处打击力度。他提醒广大厂家、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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