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订“实施检验轮胎检验作业规定”
据报道,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日前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06540号令,修订“实施检验轮胎商品检验作业规定”第二点,自2012年7月15日起生效。修订后内容如下:
监视查验方式:
(一)报验义务人向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报验时,应于报验申请书逐项填列同批报验所有商品的厂牌、产地及规格,报验义务人未依前述规定办理者,检验机关不受理其报验。
(二)同批报验商品系指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轮胎商品,连续报验3批实施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改为采用2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经报验20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采用1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
(四)逐批查验及抽批查验的抽中批,依下列规定办理取样检验:
1、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同一厂牌者: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两种以上的厂牌者:每种厂牌随机抽一项次;报验两种厂牌且超过十一项次者,随机加抽一项次。
3、抽样项次以抽取商品数量最多的项次为原则。取样数量为两条,一条封存交报验义务人保管,一条供执行试验用。
(五)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每批须查核“外观”及“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查核原则: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查核数量:抽中的项次抽取一条样品。
(六)商品经检验不合格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采用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并依第三款规定执行查验。
2、检验不合格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厂牌及同产地商品,须连续三批采用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
3、检验不合格的重新报验案件,取样规定按第四款办理;但经检验不合格项次的轮胎商品,经改善后重新报验属必抽中检验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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