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限不统一 轮胎行规暗藏陷阱
辽宁丹东市消费者黄某很冤枉地花5600元给自己刚开了不到8个月的新车更换了5只轮胎。今年2月,他在给车辆做保养时,维修工建议他尽快更换轮胎,因为4只轮胎外加备用胎,全是2005年2月出厂的。也就是说,黄某去年6月购买时,这些轮胎已经出厂近7年了。
黄某找到经营者讨说法,要求退货或更换新轮胎。轮胎经销商负责人称轮胎生产企业的行规是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为3-5年,对已过保质期的轮胎不承担退换义务。黄某找到丹东市消协投诉,经调解,经营者赔偿黄某2000元经济损失。
有汽车维修人员表示,汽车轮胎也是有“寿命”的。放几年后,橡胶和帘线会老化,钢丝会锈蚀,轮胎表面会出现一些细小的裂纹,最后导致轮胎的强度减弱,
丹东市消协人员表示,由于国家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轮胎“三包”规定,汽车最易磨损的零部件——轮胎,陷入维权难的尴尬境地。从最近两年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除了轮胎的“寿命”外,目前消费者轮胎消费主要面临的难题是保质期长短不一。有的企业规定为3年,有的则是5年。不过,9成的轮胎生产企业都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轮胎在库存的时间就消耗了部分质保时间,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质保时间就是保质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
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汽车轮胎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分为两种,一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二是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保质期为3年;如果是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保质期为1年。可是,轮胎行业在执行售后服务时,大多企业还是依据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低于商务部制定的理赔要求。由于两个标准不一致,给厂商留下了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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