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比车辆“早产”10个月 疑为试验车
徐先生购买一辆三菱欧蓝德汽车后发现,车子的轮胎比车身“早产”近10个月,因此怀疑车子是实验车。为此,他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起诉。日前,一中院终审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车主:怀疑车是实验车
2014年1月12日,徐先生以24.2万元的价格,从4S店购买了一辆三菱欧蓝德汽车。后来,徐先生发现所购车辆轮胎生产日期为2012年第46周,而车辆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遂到4S店交涉。
2014年1月22日,4S店为徐先生更换了车辆全部轮毂轮胎。但这之后,徐先生发现车辆一致性证书是2012年12月签发的,因此其怀疑该车是早期生产的实验车。徐先生认为,购车时4S店并未如实告知,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徐先生将4S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4S店:轮胎更换不知情
面对起诉,4S店方面表示,此前,由于该车前轮胎有漏气现象,因此三菱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港龙公司对轮胎进行了更换,之后又经过两次调拨才将车辆发至其公司,公司对更换轮胎一事并不知情。4S店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在发现问题后也及时进行了更换,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4S店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轮胎曾被更换一事并不知情,而徐先生虽怀疑是实验车,但却不申请做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无证据证明存欺诈
徐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4S店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存在服务瑕疵。而徐先生提车时未发生异议,说明当时从外观并不能看出车辆的轮胎是旧的或有磨损等明显痕迹。4S店在为车辆更换轮毂轮胎后,徐先生未有异议,据此认为双方解决了购车时存在的问题。
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徐先生主张4S店构成欺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车辆时该车存在磨损、修理过等情况,因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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