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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 店家遭顾客索赔

一男子驾驶大货车途中进补胎店修补轮胎,不料被店家正在充气的轮胎炸伤,因赔偿问题将店家诉至法院。

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给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4855元。

2015年6月12日凌晨,许某某驾驶大型货车行至南丹县一高速路口时,将车子驶进李某某经营的补胎店修补轮胎。

当时,李某某正在给另外一辆大货车的轮胎充气,并在充气过程中离开。

因李某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轮胎由于充气过多爆炸,将在旁边等候的许某某及同行的董某某炸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回到云南省昆明市的医院继续治疗,共计23天。

许某某认为,此事故发生,是因为李某某在为大货车轮胎充气时离开,且在离开前并未向其告知危害性。

李某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其造成人身损害,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许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89.0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案中,李某某在经营补胎店过程中,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但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正在充气的轮胎充气过多爆炸,造成许某某受伤。

因此,李某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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